一、住院流程
1、参保人持入院通知单到入院登记处办理住院登记
2、收费处缴费
3、病房住院
4、收费处出院结算
【注意事项】
(1)患者办理出入院、缴费等手续需出示社保卡、电子凭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异地参保人应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相关医疗费用方可进行联网结算。
二、住院待遇标准
(一)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的费用
1、自费费用
2、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先自付部分比例以及超限额标准的费用
3、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
4、共付段自付费用
5、超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
6、超出住院检查检验费限额部分的费用(此项仅适用于非精神科住院城乡居民)
(二)住院待遇汇总(三级医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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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城乡居民 |
职工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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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
500元 |
在职/退休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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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付段统筹比例 |
未成年人及在校生80%、 其他居民70% |
在职80%、退休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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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项目先自付比例 |
药品目录 |
1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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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目录 |
2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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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目录 |
3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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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医用材料 |
3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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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器官和 体内放置材料 |
5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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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限额 |
城乡居民年度缴费基数的6倍 |
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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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住院检查检验限额 |
1500元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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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段统筹比例 |
一档:全年累计超过1.8万以上、3.6万以下报60%;二档:全年累计超过3.6万以上、最高限额以下报75%; 第三档:全年累计超最高限额以上报90%。 |
住院、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治疗: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超2000元部分报70%;超最高支付限额报95%。 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治疗:超最高限额报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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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段最高限额 |
参保<2年,40万 参保≥2年,45万 |
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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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精神科住院无起付标准及检查检验限额。
2、连续住院每超90天的,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3、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医疗费用需个人支付。
4、住院期间不能同时发生门诊费用,否则,其一费用应予以自费结算。
5、出院带药:
(1)只允许开具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
(2)不可开具检查、检验、治疗类项目;
(3)带药数量不得超过7日量。
三、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1、参保人不得要求定点医疗机构降低入院标准入院或已达出院标准后故意延长住院时间。
2、参保人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和一类门诊特定病种统筹待遇。
3、《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