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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公告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病历复印规定

  根据国务院2002年9月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卫医发【2013】3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2018年10月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病历复印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如代理人为律师的,则还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有效介绍函)、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代理人为律师的,则还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有效介绍函)、死亡患者与其法定继承人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机构的介绍函、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机构与患者签定的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机构与死亡患者签定的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等需要复印病历资料的,经办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公安、司法机关执行公务时,至少有两人同行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其复印申请需经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三、复印病历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四、联系电话

门诊电话:020-8158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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